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是由四川省内的供应链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以“人性化管理、应用创新、国际竞争力”为核心理念,以“凝聚行业力量、培育发展动能、共履行业使命”为价值担当,致力于挖掘、集中、整合四川省供应链行业资源,从人才、资金、要素等方面,倡导绿色供应链,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为推动四川供应链国际化、加强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助力美丽四川建设,为人民享受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 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研,分析趋势,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科研院所、同业或供应链两端的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末端之间、国内外行业协会之间、银企之间等的资源共享、交流平台,介绍国外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为会员、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信息与服务;
(二) 组织和推动会员企业、企业家开展供应链理论研究与理论创新,探索与完善供应链商业模式,引进供应链综合运营服务,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供应链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三) 与国内、国际供应链有关商会、协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性供应链交流考察活动,承办或组织国内、国际性的供应链研讨会、展会;为政府招商引资搭建平台,积极引进先进的供应链项目落户四川;
( 四) 组织会员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办好供应链协会主办的相关刊物、年鉴、媒体等;
(五) 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介绍材料及相关的合法证照; 2.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各项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年内三次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 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 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
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 通过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秘书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秘书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或常务理事的 1/2。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 参加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六)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 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 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 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不
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年12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