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办法

2021-04-19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8、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9、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10、决定终止事宜;

11、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3、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4、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三)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1、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2、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1、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2、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3、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4、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二、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选派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7、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3、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4、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8、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9、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1、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2、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13、通过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十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十二经会长或秘书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三、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秘书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四、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3、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7、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8、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9、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五、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或常务理事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8、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1、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2、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5、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参加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6、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8、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9、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3、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