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供应链服务行业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作用,根据《章程》和指导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建立调解委员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解委员会是指接受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统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 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 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 22 周岁以上,73 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 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到 75 周岁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同理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 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邀请。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 人单位同意,由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四川省供应链服务行业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行业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 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
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 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协会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 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